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9-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山西、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崛起的精神,做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工作,现就2007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2007年11月30日前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有余额的,经省(市)国家税务局与省(市)财政厅(局)商定,可不再按照新增增值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退税,允许在纳税人2007年实现并已入库的增值税额度内退税,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期退还纳税人。
三、2008年1月1日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按新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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