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8]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三、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一篇: 财税〔2008〕1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国税函〔2008〕7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2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2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47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09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58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