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5-09-01
税台注释:改文自2015年9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 国税函〔2005〕4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税函〔2009〕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49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1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59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