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税率调整为1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1%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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