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电力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继续执行以1997年实际进口电量5.6亿度为基数,对其进口基数内电量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60%的比例予以返还的政策,对其进口超基数电量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返还。具体返还手续按《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的有关法规办理。
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01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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