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6-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在出口退税计划不足情况下,按照总局的规定,严格审核,加快出口退税进度,为支持外贸出口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各地在执行出口退税计划的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出口货物“免抵”调库计划(以下简称“免抵”调库计划)或专项退税计划未使用完又不及时上报,导致有限的出口退税计划得不到充分利用;还有一些地方擅自将“免抵”调库计划转作退税使用,甚至超计划退税等。为严格出口退税计划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税计划,具体包括“免抵”调库计划、出口企业(包括专业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退税计划(以下简称退税计划)和规定具体用途的专项退税计划(以下简称专项退税计划)。出口退税计划执行的结果,直接影响到外贸出口和全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各级税务机关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
二、出口退税计划管理是税务机关税收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03年起,总局将年度计划按“免抵”调库计划、退税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等分批分别专项下达。其中“免抵”调库计划和专项退税计划必须按规定使用。各地要在总局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额度内,分别办理“免抵”调库和退税,绝对不允许超退税总计划办理调库或退税。
三、对于总局分配下达的“免抵”调库计划,各地无论调库资源和收入任务完成情况如何,一律不得擅自将“免抵”调库计划转为退税计划使用;对下达的专项退税计划,各地也应严格执行,不得挪作它用。
四、为确保出口退税计划的准确执行,每年12月15日前,各地应将总局当年已分配下达本地区的出口退税计划已使用及预计完成情况,上报总局。特别是预计当年出口退税计划使用不完的地区,要不留余地、实事求是地上报,由总局统筹安排后重新分配下达。
五、各地在出口退税计划的安排使用上,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优先为国家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要在严防骗取出口退税的前提下,加快退税进度。退税进度较慢的地区,要分析具体原因并及时报告总局。
六、各地上一年度(含以前年度)结转的应退未退税额(简称“结转数”)是总局分配下一年度出口退税计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各地上报总局的结转数必须严格把关,绝不允许弄虚作假。
七、年度终了后,实际执行的年度出口退税计划与总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相差超过1万元的地区,应单独上报总局说明原因。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地区,总局除通报批评外,将根据其实际情况扣减该地区当年或下一年度的出口退税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追究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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