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川投电冶有限公司从广州保税区海关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川国税发[2002]163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广州保税区海关及其上级黄埔海关的办公室均已回函确认,四川川投电冶有限公司通过广州保税区海关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入保税区,报关单上的“运抵国”和“指运港”均为境外,并且有相应的海关电子信息等情况,总局同意四川川投电冶有限公司从广州保税区海关出口的货物,按现行规定办理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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