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
为鼓励企业到境外开展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现就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
二、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下同)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退税率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退税率执行。
三、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依以下计算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列明的完税价格,下同)×适用退税率
其中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中使用的二手设备应退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企业会计核算数据计算。
二手设备如是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应退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退税额=购货发票列明的金额/(1+扣除率)×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扣除率为购货时的货物征税税率。
四、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设备为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二手设备和进口设备免于提供);
(四)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等。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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