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从事国务活动和对外交往中接受国外厂商赠送的汽车和20种商品的礼品的进口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从事国务活动和对外交往中接受国外厂商赠送的汽车和20种商品的礼品,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国发[1993]87号)、《国务院关于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7号)和《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的有关规定,应照章缴纳进口税收。
二、上述礼品的进口税收由接受或使用单位缴纳。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比照"外国政府赠送"规定免税放行的这类礼品,应征税款不再予以补征。
请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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