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6-04-30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6年04月30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近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部分地区国家税务局来电来函,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电解铜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45号)下发后,部分地区存在理解、执行不一致的问题,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经商财政部,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所列八个税号的电解铜,出口企业无论是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还是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一律按17%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45号文件中未列名税号的其他铜及铜产品,出口企业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出口,仍按原退税率办理退税。多退税款予以追缴入库。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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