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0-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0年01月0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010年02月20日国税函〔2010〕7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区已征税甜菜粕出口退税的请示》(新国税发[2002]61号)收悉。经研究,对出口甜菜粕有关退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甜菜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产品,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出口的甜菜粕准予按13%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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