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梯云、熊大方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外商投资资企业出口产品税收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现行对利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产品在出口退税政策上的规定是:对国内加工增值部分征17%退9%;对利用国产原材料部分按9%退税;对进口原材料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进口不征税,出口也不退税。因此,你们提出的“对出口贸易的进料加工恢复原来免征原材料进口增值税的政策”的建议已在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中体现,你们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1636
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上一篇: 署税〔1998〕4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财税字〔1998〕11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5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7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