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解读《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文号:无阅读:1705发文日期: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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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时间:2018-04-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有权采用规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款。
自然人出租住宅,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5%,对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出租非住宅,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1%,对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
对自然人转租住房,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0.4%,对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8%;转租非住房,其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0.0%,月租金收入1600元以上30000元以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仍为0.8%,对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6%。
自然人首次转让已购公有住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自建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转让其他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现在的房产交易中,绝大多数采取核定2%的方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