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时间:2018-03-02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税分配关系,规范总机构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订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
对总机构在江苏省内、分支机构分别设置在省内、省外的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和江苏省内外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执行。
(二)明确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
对总机构在江苏省内、分支机构全部设置在省内的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执行时间与文件衔接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即按季预缴申报的企业从所属期2017年三季度申报开始实行;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从所属期2017年9月份申报开始实行。苏国税函〔2014〕148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9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5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6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9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7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