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房地产财务网 发布时间:2013-6-8
自国家调控政策相继出台后,房地产企业为加快销售,促进资金回笼,纷纷加大促销力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采用不同方式促销的同时,不要忽视其中的涉税问题。
一、代垫首付
针对二套房按揭贷款须首付50%以上的政策,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了代业主垫付两成首付款的补贴办法。
比如,市民购买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属其第二套房,该市民按照政策规定至少首付5成,即50万元。可不少人拿不出如此多的首付款,于是房地产企业仅收取3成首付款即30万元,然后自行垫付20万元,帮助客户成功贷款购房。双方约定,对房地产企业垫付的钱,在1年后交房时由客户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既然企业没有实际收到业主全部首付款,那么企业垫付的房款也不是实际的预收收入,到业主实际还款时再入账处理,每个纳税期间申报缴纳各项税金时不考虑企业自行垫付部分收入。即对首付款50万元,企业财务仅入账30万元,纳税申报营业额30万元,其余20万元待实际收取时再入账并进行纳税处理。
企业如此操作有无涉税问题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预征土地增值税等。其中,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企业为尽快回笼资金,促使客户尽快办理房贷按揭,自行垫付的首付款需要与业主缴纳的首付款一起开具收款收据,财务处理上相当于企业取得了房贷按揭合同约定的全部首付款预售收入,应当全额计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金。
另外,房地产企业代客户垫付首付款的前提是与客户签订《资金垫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客户必须在房地产企业规定时限内(一般在交房前)将首付款全额补上,房地产企业再向客户正式交房。
此垫付协议也属于企业经营的一部分,财务处理上应当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将来实际收款时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与预售收入无关,不需要另作纳税处理。但是,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垫付资金利息和客户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同样要缴纳营业税。
二、购房返税
某市规定,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可以减按1%征收契税。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住宅项目虽不符合要求,但同样打出了购房返税的口号:购买该企业开发的140平方米以上户型,只需缴纳1%的契税,额外契税由企业代客户支付。仍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为例,客户应缴契税4万元,办理房产证时客户仅支付1万元,另外3万元由房地产企业承担。该销售方式下,企业实际收入仅97万元,但申报营业税还应当按100万元计算缴纳。
三、打折促销
房产新政实施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运用较多的是打折促销方式。不过,企业对外宣传是打折销售,最终还是按净价签约。千般促销手段,均不如直接让利简便,客户得到实惠,企业也减少了税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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