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扒开税雾 作者:胡晓明 时间:2018-01-08
2017年12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在实务中,下列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的问题,纳税人集中反映,急需解决。下面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谈谈《扒开税雾》的观点,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参考,具体操作要求请各有关纳税人咨询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问:近日取得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前面没有加上商品大类名称(此处的“商品大类名称”即公告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下同——编者注),能不能抵扣或出口退税?
答:现在取得的2018年1月1号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部分供货商因未及时升级开票系统,导致购货企业的进货发票商品名称前面没有加上商品大类名称,这种发票是可以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还是必须退回重开,各地执行的口径不一。敝号认为,由于45号公告的发布时间与施行时间很接近,贯彻落实该公告有一个过程,也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需要升级开票软件的纳税人户数多,工作量巨大,全部有关纳税人的开票软件非短短数日就可以升级到位。不能机械地执行政策。因目前全国的开票系统升级工作还没有全部完成,如果现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系统升级前开具的,且不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则可以放心抵扣和申报退税,取得的这种发票不会变成一张废纸。由于存在事实上的过渡期,因此敝号乐观预期:2018年1月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皆可以按规定使用。大可不必退回重开,来回折腾。但是相关纳税人必须有这样的意识,对有关财务人员和有业务往来的客户要及时宣传,尽快升级相关开票系统。
问: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前有商品大类,而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只有货物名称,是否属于进出货物名称不一致而不能退税?
答:不是的。一般情况下,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其进出货物的品名需一致,才能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前的商品大类名称不是货物名称的具体组成部分,货物名称前加的商品大类名称前后用*号标记,货物名称还是不变,不能因此认为货物名称前加了商品大类名称的就变成另外一个品名,甚至得出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名称不一致的结论。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大类和相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海关编码所属的货物类别不一样是不是就不给办理出口退税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大类和海关HS编码所属的货物类别不一样,不影响出口退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和海关HS编码分属两个不同的体系,编码规则和分类规则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大类和海关编码所属的货物类别不一样是正常的,如果是一样,纯属巧合。
问:我公司是外贸企业,买的同一种轴承,在不同省的两个供货商开的发票品名栏分别是:“*工业轴承*XX轴承”和“*农业轴承*XX轴承”,能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答:只要商品大类名称没有明显的错误,而具体的货物名称相同,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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