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明税 作者:明税 发布时间:2018-03-04
案情简介
杭州FY公司负责人何某最近陷入困境,内心被后悔和恐惧占据。因为默许甚至纵容业务员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何某的公司不仅没能抵扣成税款,反而面临被税务机关处罚与公安机关调查的局面。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2016年的一天,何某到某钢材市场进货,偶然结识了赵某。赵某告诉他,自己有便宜的钢材进货渠道,但是需要支付提成,同时销售方不开具发票。在低价的吸引下,何某给赵某授权,让其以FY公司临时业务员的身份,通过便宜渠道帮助FY公司购买钢材、结算账款,后支付现金给赵某。
就这样,在2016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间,FY公司通过赵某低价购买了两批钢材,税价合计分别为350118元和401794.9元。虽然进货价格低了,但由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进货无法入账。这意味着这些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列支成本,何某这下犯了愁。
“怎么办?”他询问赵某。赵某轻松地说:“买两张发票不就行了,我来帮你。”
于是,赵某熟门熟路地联系了两家开票公司,为FY公司虚开了无票进货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发票后,何某先后两次从FY公司账户上向开票公司转账,开票公司扣除开票手续费后将资金转回到何某的个人账户,伪造资金流。一番操作下来,何某的FY公司偷逃增值税税款近11万元。
2017年,曾给FY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两家开票公司东窗事发,当地税务机关将相应情况反映到了杭州市国税局稽查局。
得到这一线索后,杭州市国税局稽查人员立即对FY公司2015年至2017年的涉税情况实施检查。
稽查人员查找到FY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务记录后,迅速依照法定程序提取了该公司的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汇款回单等证据,并向公司负责人、会计等相关涉案人员展开询问调查。
在接受调查询问的过程中,FY公司的会计在提供凭证资料后便咬定自己对其他事项概不知情,并称赵某是临时业务员,自己与其没有联系。这给检查和取证工作带来了极大困难。
面对询问,何某坚称自己并不直接负责业务、对发票的取得过程并不知情,并以各种理由来搪塞稽查人员的调查。但当稽查人员将已经掌握的有关接受两张虚开发票的证据摆出来时,何某撑不住了。他承认,这两笔业务都是由公司的临时业务员赵某办理的,自己明知这样做违法,但在利益的诱惑下还是选择了铤而走险,委托赵某无票进货、再接受其他企业虚开的发票对冲抵扣,从而少缴税款。为争取宽大处理,何某主动交待,还有一笔由赵某经手的业务存在虚开发票行为。
何某表示,在得知开票企业的虚开行为败露后,赵某就玩起了失联,自己怎么也联系不上他。
按照规定,FY公司对涉案发票进行了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109536.43元、企业所得税86271.47元,并缴纳了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FY公司给予了罚款的处罚,并将其移送到当地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FY公司的情况不是个案。在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有企业负责人对业务员是否接受虚开发票不知情、默许甚至纵容业务员接受虚开发票,这样的行为隐藏着巨大风险,一旦虚开企业东窗事发,受票企业一定会受到牵连,到时候鸡飞蛋打,甚至可能会付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代价。这方面,企业经营者应当明白其中利害,以免因小失大。”查办此案的稽查人员说。
明税观察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危害税收征管的经济违法行为,扰乱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企业正常发展,更不易于良好营商环境的形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虚开发票的企业将面临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等多种税务处理,更有可能达到犯罪标准而受到刑事处罚,有些企业贪图小利虚开发票,疏不知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在此提醒有关企业应合法合规经营,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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