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3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支持我国大中型铜冶炼企业,促进我国铜冶炼工业的健康发展,对重点铜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核定数量范围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粗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继续用作企业的技术改造。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企业名单及数量。享受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企业名单及进口数量见附件1.核定的年度进口量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进口铜原料,仅限于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
二、进口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对"专项"铜原料进口实行统一代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综合[2005]320号)执行。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铜原料,一律由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所属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有色")代理进口。未经"五矿有色"统一询价、统一签订进口合同的铜原料,不能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过去签订的长期合同,须经"五矿有色"确认后,方可纳入先征后返的范围。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每年按照本通知核定的进口数量及时订货,并向财政部提供分企业进口铜原料的实际订货数量,不在"五矿有色"订货数量内的进口铜原料,不予退税。
三、进口铜原料的退税办法(一)进口铜原料应退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进口单位已经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
(二)进口铜原料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1.进口铜原料的企业应在铜原料报关进口并且已经缴纳进口增值税后,如实填写"进口货物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经纳税地海关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并抄报海关总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由财政部批复有关海关,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央总金库和当地中央金库。有关海关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件文号,从当地中央金库中退付。
2.进口铜原料的企业在申请办理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经海关、国库(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当地中央金库根据财政部批复退税后,在"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已退税"章,并退还给申请退税的企业,复印件留存备查。
2)进口合同复印件。
3)进口配额证明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进口货物单位提出申请退税的书面报告。
5)"五矿有色"出具的《已进口货物证明书》(见附件3)。
上述证明材料,经有关海关审核后一并上报财政部。
(三)进口铜原料的所退税款,应退给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申请退税企业。两个以上企业联营进口的货物,由负责报关进口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收货人凭有关进口货物退税凭证,统一办理退税。
(四)进口铜原料退税的管理与违章处理1.海关发现进口单位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税款的,应及时追回所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应从重处罚或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企业不得将进口铜原料复出口或将以加工贸易形式出口的粗铜复进口等形式套取退税。同时,也不得转让、倒卖进口铜精矿,以及滥用退税资金,如发现企业有以上行为,除终止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并追回以前退税款外,还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企业每半年要将进口铜原料的使用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财政部驻企业所在省(市、自治区)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称专员办)做出书面报告,并接受专员办的检查和监督。专员办每年年末要向财政部提交监管报告。
四、退税资金的使用。国家退还给企业的进口增值税税款,应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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