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工作安排:
一、领导要重视,部署要精细,确保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按时保质地实施。各单位要指定一名局长亲自抓此项工作,在认真组织税务干部学习有关文件的基础上,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保证十一月一日前将开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开征准备工作准备就绪,保证税款的顺利征收。
二、要克服各种困难,协调好行业关系。由于这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局要在完成内部培训的同时,注意对代征单位进行宣传,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代征人员进行政策指导和培训,使代证人员熟练掌握计税、扣税和税款缴纳的方法,程序。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广大居民宣传开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意义,提高对开征此项税的认识。
三、强化时间观念,讲究服务质量。各局要在十一月一日前,完成各代征单位的登记、发证等工作,并督促各储蓄网点按时张贴宣传提纲,摆放宣传卡,可以抽调部分人力对储蓄网点进行抽查,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堵塞漏洞,确保准备工作的质量。
四、注意调查研究,及时解决问题。由于开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单位应注意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将情况反馈到市局所得税处,便于全市统一解决问题。
各单位要将这次工作情况于十一月十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市局,市局也将我市对开征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开征工作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 国税发〔1999〕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个人的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与此相适应,居民储蓄存款也连年大幅度增长,1998年年底,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3407.5亿元,比1987年底增加了254倍。高储蓄率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其负作用逐渐显现,特别是1997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以后,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买方市场,需求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面对新的经济形势,运用积极财政政策拉动需求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资金,鼓励消费和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是国家调控经济、刺激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要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都要有一名单位领导专门负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代扣代缴工作,相互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从事该项工作,精心组织、精心落实。
二、狠抓宣传,使税法精神和税收政策深入人心。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未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广大人民群众对恢复征税可能暂时不理解,因此,开展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尤为重要。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着重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各种形式,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税法精神、政策规定、扣缴税款操作程序、方法,以及不依法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具体办税水平。11月1日前,要在各储蓄网点和人口稠密的城镇乡村广为张贴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培训工作,组织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和文件,使他们熟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通征收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各储蓄机构要做好对各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计税、扣税和缴纳税款的方法、程序,以热情的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好税款代扣代缴工作。其次,要协助国家税务局依照宣传提纲耐心细致地向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储户明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了解税法精神和有关计税规定,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精心准备,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时开征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已经临近,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要迅速组织做好开征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该税的征收管理,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应尽可能满足工作需要。要尽快摸清本地各储蓄机构的分布、设置、核算情况,掌握各机构个人储蓄存款类型、利息结付方式、时间、数额。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扣缴义务人,及时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确保不漏掉一户,并做好扣缴税款的业务辅导工作。要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印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尽快发送到各代扣代缴义务人手中。
各储蓄机构要主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在开征前一日,对所有个人的活期储蓄存款只结计息积数,不结息,作为免税计息积数在结息日结息,从开征日开始重新计算征税计息积数在结息日结息,作为应税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抓紧修改电脑程序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增设代扣税款栏目,11月1日前不能完成修改并投入使用的,应做好手工操作的准备。
四、认真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各储蓄机构的业务辅导,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等文件,提高储蓄机构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使其熟练掌握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全面帮助解决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储蓄机构的上级行要督促下属各储蓄机构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定期检查扣缴工作情况。每半年要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汇总报送情况。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1至2人为办税人员,具体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入库工作。要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其他应报送的资料,及时解缴税款。各单位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开展工作。办税人员确定或发生变更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为了确保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开征前要及时沟通情况,协同步调,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征税后,两家要经常联系,对在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协商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各储蓄机构要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主动征求各储蓄机构对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征管措施,提高征管质量。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 国税发〔1999〕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个人的收入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水平迅速提高。与此相适应,居民储蓄存款也连年大幅度增长,1998年年底,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53407.5亿元,比1987年底增加了254倍。高储蓄率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其负作用逐渐显现,特别是1997年我国经济成功实现软着陆以后,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买方市场,需求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面对新的经济形势,运用积极财政政策拉动需求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资金,鼓励消费和投资,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税是国家调控经济、刺激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要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都要有一名单位领导专门负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和代扣代缴工作,相互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从事该项工作,精心组织、精心落实。
二、狠抓宣传,使税法精神和税收政策深入人心。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未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广大人民群众对恢复征税可能暂时不理解,因此,开展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尤为重要。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着重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各种形式,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税法精神、政策规定、扣缴税款操作程序、方法,以及不依法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具体办税水平。11月1日前,要在各储蓄网点和人口稠密的城镇乡村广为张贴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提纲》。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培训工作,组织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和文件,使他们熟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通征收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
各储蓄机构要做好对各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熟练掌握计税、扣税和缴纳税款的方法、程序,以热情的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好税款代扣代缴工作。其次,要协助国家税务局依照宣传提纲耐心细致地向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储户明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了解税法精神和有关计税规定,提高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精心准备,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时开征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已经临近,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要迅速组织做好开征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该税的征收管理,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应尽可能满足工作需要。要尽快摸清本地各储蓄机构的分布、设置、核算情况,掌握各机构个人储蓄存款类型、利息结付方式、时间、数额。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扣缴义务人,及时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确保不漏掉一户,并做好扣缴税款的业务辅导工作。要按照总局规定的式样,印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尽快发送到各代扣代缴义务人手中。
各储蓄机构要主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在开征前一日,对所有个人的活期储蓄存款只结计息积数,不结息,作为免税计息积数在结息日结息,从开征日开始重新计算征税计息积数在结息日结息,作为应税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要抓紧修改电脑程序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增设代扣税款栏目,11月1日前不能完成修改并投入使用的,应做好手工操作的准备。
四、认真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各储蓄机构的业务辅导,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等文件,提高储蓄机构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使其熟练掌握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全面帮助解决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储蓄机构的上级行要督促下属各储蓄机构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定期检查扣缴工作情况。每半年要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汇总报送情况。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1至2人为办税人员,具体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入库工作。要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其他应报送的资料,及时解缴税款。各单位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开展工作。办税人员确定或发生变更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为了确保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开征前要及时沟通情况,协同步调,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征税后,两家要经常联系,对在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协商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各储蓄机构要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主动征求各储蓄机构对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征管措施,提高征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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