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你署发来的《海关总署关于征求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珲春保税区的请示的意见的函》(署监[1997]100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鉴于目前保税区实际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漏洞很大,我们认为,在对保税区设立目的、功能、性质、区位设置、管理方式等诸问题未明确定位之前,不宜再设立新的保税区。
二、珲春市虽然地处中、俄、朝交界地区,边境贸易发展较快,但由于远离海港,陆运和空运也缺乏有利的条件,发展大法规出口加工贸易的优势并不明显;加之,珲春市地理位置较偏,又需依托他国港口发展边贸、仓储和转口贸易,客观上受到一定限制。因此,我们认为,珲春市建立保税区的客观条件并不具备,不宜设立保税区。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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