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函发〔1997〕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 文号:国税函发〔1997〕599号阅读:1366发文日期:1997-10-07
-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6年4月30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