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
你公司1996年8月12日函收悉。据来函反映,××××(中国)有限公司为其所投资企业代理出口货物因不能向委托方提供由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致使委托方无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得不到应退税款,询问是否可以比照财税字[1996]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经与进出口税司研究,认为:
××××(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投资性的独资企业,其代理所投资企业产品出口业务,属外经贸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可以比照财税字[1996]92号文件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方凭受托方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
199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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