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6-04-30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6.04.30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030号)已经下发。现将通知中第三条“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一句改为“进口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是指进口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和进口环节应缴增值税(或者产品税)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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