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进行注册,即可免费进行税负分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于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时,明确武警部队干部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武警部队后勤部制定。据此,武警部队后勤部经商我局同意后决定,武警部队干部的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部队各级发放工资部门负责每月代扣代缴,就地入库。望各地接此通知后,主动与当地武警部队财务部门接洽,做好有关代扣代缴的各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 财税字〔1996〕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上一篇: 国税发〔1992〕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 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国税发〔1992〕8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出口企业出口高税率、贵重产品准予退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