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17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8年1月17日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
北京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和2005年度内,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仍按3%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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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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