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分局:
你局(88)财税油穗政字第26号文收悉。对挪威居民参与我国近海活动,其征免所得税问题,我局意见,应按照中、挪(挪威王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十三条的特定条款办理。即:
一、挪威居民公司在我国近海从事与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有关的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30天的,应视为在华设有常投机构,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挪威居民个人在我国近海活动中受雇,在任何12个月中其受雇时间累计超过30天的,无论其工资、薪金和类似报酬是由谁支付的,均应在我国纳税。受雇时间不超过30天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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