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一篇: 国务院令第1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下一篇: 国税明电〔1993〕6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3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