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堵塞征管漏洞,强化税源管理,保证应收尽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7年起,将税务总局集中的综合征管数据中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分户征管信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定期下传。为使各地做好“两税”信息的接收、分解、比对、分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税”信息传递的内容
(一)分户信息
1.税务登记信息
包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主要是内、外资企业的识别)、法人代表名称、办税联系电话、工商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状态(分为:正常、停业、非正常、注销)。
2.“两税”申报信息
(1)当期的应税销售额
(2)当期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应纳税款,按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应纳税款。
3.“两税”征收信息
(1)当期入库信息
入库税款是指当期剔除罚款和滞纳金后,包括查补入库税款在内的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包括“双定户”入库税款。
(2)欠税信息
包括期初欠税、新增(当期)欠税、期末欠税、当期清理欠税。
(3)退税信息
包括出口退税、减免退税、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先征后退退税、其他退税。
(4)当期查补入库税款。
(5)罚款和滞纳金信息
包括罚款金额、滞纳金金额。
(二)分省汇总信息
1.税务登记信息
(1)现有企业登记户数,分为内资企业户数、外商投资企业户数、“双定户”户数、新办企业户数。
(2)当期状态变更户数信息,分为正常、停业、非正常、注销。
2.当期税款入库信息,分为入库税款合计、内资企业入库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入库税款、“双定户”入库税款、新办企业入库税款。
3.当期其他信息,分为清理欠税金额、期末欠税金额、各种退税税款、查补入库税款。
以上所称当期均指申报期。以上数据指标以税务总局税收会计统计指标口径的解释为准。分省汇总信息是分户信息的汇总,分省汇总信息与分户信息同时下传,两者数据指标的解释口径一致。
二、“两税”信息传递的时间和方式?
(一)税务总局对“两税”信息数据分季统计、按季下传,各省使用本地的税务总局ftp用户名和密码,于次季度第二个月的十日后在税务总局ftp服务器(地址:130.9.1.1/private)“各省市”目录中下载上一季度“两税”信息数据;各省数据压缩包密码请联系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获取。
(二)2006年全年的“两税”信息数据将于2007年2月处理完毕并于3月下传。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两税”信息传递和应用工作是提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管质量与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税源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体现。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各省分管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业务的局领导要负总责,有关业务处和信息中心分工合作,充分利用好“两税”信息资源,把“两税”信息传递工作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管理的关键环节,抓紧、抓实。
(二)建立信息传递和应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省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业务数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1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9号)的要求,提高认识,加强“两税”信息数据的安全管理,结合本地实际,遵循分级管理、过程控制、保障安全和数据共享的原则,建立“两税”信息数据管理制度。鉴于此次下传信息均为涉税企业的明细信息,各省应对接收税务总局“两税”数据的安全负责,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做好权限管理和加密处理工作。对与此项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和使用税务总局下传的“两税”信息,同时不得对数据进行复制并对外传播。
(三)建立信息传递和应用的工作机制。各地应切实整合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基础信息,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对下传的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研究制定“两税”信息接收、分解、下传、比对、分析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探索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控管的方法和经验。
(四)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地要逐级上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源基础信息的比对和分析情况,包括信息比对成功率、通过比对发现的问题,漏征漏管的原因、查补税款的情况等。各省应每半年向税务总局报告一次比对分析的情况,上半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当年的10月15日前报送,全年的比对分析情况于次年5月1日前报送。比对分析情况以电子公文形式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和信息中心。
各省在“两税”信息接收、分解、下传、比对、分析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和信息中心联系。
联系人:地方税务司翁晓天电话:(010)63417789
信息中心张锋电话:(010)63417630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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