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市地税 作者:青岛市地税 发布时间:2014-04-16
青岛润龙广告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注册资本1000000元,独立核算,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业务、展示展览服务、企业营销策划、标牌制作、喷绘、写真;批发、零售日用百货,工艺美术品。
一、违法事实
青岛润龙广告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2年取得广告业发票10654823.13元,按广告代理业抵减了当年营业收入,经发票真伪查询比对确定为假发票,该公司也无法提供与广告发布单位签订的合同,是虚假抵扣行为。2010年应补缴营业税67058.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694.07元、教育费附加2011.74元及地方教育附加768.47元;2011年应补缴营业税200592.6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41.48元、教育费附加6017.78元及地方教育附加4011.85元;2012年应补缴营业税265090.4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556.33元、教育费附加7952.71元及地方教育附加5301.81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上述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的上述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1994年2月7日明传电报)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加责令限期补缴入库。
4.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责令限期补缴入库。(二)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采取使用假发票列主营业务成本、按广告代理业虚假抵扣当年营业收入的手段,少缴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应补缴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本案处于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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