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市地税 作者:青岛市地税 发布时间:2013-01-17
2013年税收违法案件公告二
青岛市地税局
2013年01月17日
青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主营房地产开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工作安排,青岛市地税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稽查局依法对该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发现的违法事实:
(一)该单位收取预售房款,采取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以及在账簿上多列支出的手段,少缴2011年营业税60763.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53.48元和企业所得税61521.09元。
(二)该单位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5174.17元、201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28870.00元。
(三)该单位收取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造成少缴2011年度土地增值税24305.58元。
(四)该单位虚列费用,造成2010年度虚报亏损10899.40元。
(五)该单位收取预售售房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2011年度教育费附加1822.92元和地方教育附加1215.28元。
二、处理、处罚依据及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2011年营业税60763.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253.48元,企业所得税61521.09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2010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75174.17元、201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128870.00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单位2010年度虚报亏损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向该单位追缴2011年度土地增值税24305.58元外,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5〕15号)等有关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2011年度教育费附加1822.92元和地方教育附加1215.28元
以上应补缴税(费)合计357926.47元,罚款合计332582.69元。
目前,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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