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发布时间:2017-10-16
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工、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农业产业化的主体涉及农民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等各种组织形式,涉及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过历年的税收政策调整,农产品征免税范围的划分、增值税税率、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办法、农产品销售发票管理等事项已基本完善,本文对涉农税收政策作简要疏理,并解析其重难点,供读者在实务中参考。
一、增值税
(五)纳税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农产品适用税率由13%简并为11%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即可对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加计扣除。申报表填写规则如下:
1.购买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时,将当期增值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3栏,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计算公式为: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3%-11%)
2.购买方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按11%的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规定,均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并根据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计算填报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其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得加计扣除。
4.适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农产品扣除办法的,按公式计算得出的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购买方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等申报表后,将《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二、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的业务范围详见《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10年版)》。
2.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上述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分别适用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上述项目取得的所得,或受托从事上述项目取得的所得,均可享受相应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4.依据规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上述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6.为保证免税项目的亏损额能够在当期扣除,企业从事上述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如果“免税所得”小于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第20行“所得减免”填零,如果“应税所得”减“免税所得”小于零,A100000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零,无亏损结转以后年度。
三、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等文件规定,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对个人及个人投资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示例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主要有:
(1)甲公司向农户、农业生产单位、农产品经销商采购各类蔬菜、水果、海鲜、新鲜的猪牛羊肉经过切割、洗净、包装后通过APP平台对外销售。
(2)甲公司与农户签订鸡鸭委托养殖合同,由甲公司提供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农户将鸡鸭养大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向农户支付委托养殖报酬。甲公司将回收的鸡鸭宰杀、切块、包装后通过APP平台对外销售。
(3)外购毛茶,经筛分、风选、拣剔、拼配、匀堆等工序形成精制茶,通过APP平台对外销售。
(4)甲公司将购入的部分水果深加工制成蜜饯、果脯通过APP平台对外销售。
甲公司2017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业务
(1)甲公司向农户个人购买新鲜猪牛羊肉40万元、海鲜50万元、蔬菜23万元,合计113万元,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2)向农业生产单位购买鲜肉9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3)向农产品经销商购买各类新鲜水果200万元,其中,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万元,金额77.67万元,税额2.33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万元,金额108.11万元,税额11.89万元。购入前,公司无水果库存;向农产品经销商购买鲜肉50万元,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销售业务
(1)销售猪牛羊鲜肉200万元、蔬菜100万元、水果100万元、海鲜300万元,合计取得含税销售额700万元;
(2)销售鸡鸭取得含税销售额100万元;
(3)领用鲜水果库存的50%制成蜜饯、果脯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130万元;
(4)销售精制茶取得含税销售额70万元。
假设甲公司对于上述购销业务均分别核算明细,期初留抵税额为零,除此之外,甲公司本月未发生其他增值税业务税,甲公司本月增值税计算如下:
(1)当月采购发生的进项税额:
①向农民个人及农业生产单位购入鲜肉、蔬菜、用于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故不得抵扣进项税。
向农户购买海鲜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11%=5.50万元;
③甲公司购买水果取得农产品经销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1+3%)×11%=8.54万元;
④甲公司购买水果取得农产品经销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89万元;
⑤甲公司取得的农产品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免税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⑥甲公司销售蜜饯、果脯适用17%的税率,其生产领用原材料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适用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8.54+11.89)÷11%×50%×(13%-11%)=1.86万元;
甲公司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50+8.54+11.89+1.86=27.79万元。
(2)当月销售应计销项税额:
①销售鲜肉、蔬菜免征增值税;
销售水果、海鲜应计销项税额=(100+300)÷(1+11%)×11%=39.64万元;
②甲公司采取“公司+农户”委托农户饲养鸡鸭收回后初加工然后对外销售,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③销售蜜饯、果脯应计销项税额=130÷(1+17%)×17%=18.89万元;
④销售精制茶应计销项税额=70÷(1+17%)×17%=10.17万元;
甲公司当月销项税额合计=39.64+18.89+10.17=68.70万元。
(3)甲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68.70-27.79=40.91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甲公司采取“公司+农户”模式销售鸡鸭项目的所得,以及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均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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