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5-09-01
海关总署:
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 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76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对进口钾肥、复合肥,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税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序号 税号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1 28342110 硝酸钾
2 31042090 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5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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