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大米、小麦、玉米的商品范围及税则号列见下表: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名称1001·1000硬粒小麦1006·1091其他籼米稻谷1001·9010种用小麦1006·1099其他稻谷1001·9090其他小麦及混合麦1006·2010籼米糙米1005·1000种用玉米1006·2090其他糙米1005·9000其他玉米1006·3010籼米精米(不论是否磨光或上光)1104·2300经其他加工的玉米1006·3090其他精米(不论磨光或上光)1006·1011种用籼米稻谷1006·4010籼米碎米1006·1019其他种用稻谷1006·4090其他碎米
具体出口退税率文库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
二、出口上述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出口时免征销项税,应退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退税款=出口货物计税价格×13%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货物购进价格
具体计税价格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上述货物,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等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代理出口证明。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后,应认真核实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同时,应将退税情况进行单项统计,按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汇总后转送财政部。
六、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上一篇: 国税函〔2003〕5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
下一篇: 国税函〔2004〕1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运行情况的通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2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4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