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发布时间:2010-11-31
2009年5月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2008年纳税情况进行了纳税检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A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是一家房地产开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自成立以来仅有一个项目即对一个烂尾楼进行改造、销售(以下简称B项目),2008年该公司的B项目销售已进入尾声。2008年A公司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80多万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千多元。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案件的查前准备
检查人员在进户检查前,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了解了该公司2008年的纳税情况,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经过初步分析认为该公司作为一个经营收入较大的房地产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较少。因此,检查组带着这个疑问下户检查。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来到企业要求其提供2008年的会计报表、帐簿凭证、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报表,特别是工资发放明细表。检查人员兵分两路,一路一人带着查前的疑问要求会计打开电脑,调出个人所得税申报明细同工资发放明细表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核对,发现个人所得税计算无问题,经过询问会计得知B项目已销售差不多了,只剩下一些户型不好、不见阳光的房子,销售及相关的人员都撤了,只剩下几个管理人员和维修工人。财务人员及经理都在总公司开工资,所以个人所得税在同行业的公司中可能缴纳的较少。
另一路的检查人员在帐簿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业务招待费里列支礼品、公文包、服装等,就此问题检查人员询问了会计和法人代表,并同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在询问中,法人代表和会计均承认是购买的礼品送给客户的,但对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函(2000)57号文件及国税发(2003)4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按其他所得要求其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有疑义。在为纳税人服务,让纳税人满意的地税理念下,检查人员再次约见法人代表及会计,把相关的文件、税收政策,特别是对于他们不认可的部分重点向他们讲解,并依法提取了帐簿、凭证及发票的复印件。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A公司2008年在业务招待费、福利费里合计列支购买礼品5.8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责成A公司补扣补缴2008年个人所得税1.17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A公司未代扣代缴的2008年个人所得税处一倍罚款1.17万元。
四、案例分析
本案具有普遍的共性,目前企事业单位商业往来频繁,以各种名目购买实物、购买购物卡、提供旅游、中奖等形式送给客户,企业将此项费用列入业务招待费,认为只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即可。从而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和纳税辅导还有待加强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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