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4-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现就三峡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三峡电站自发电之日起,其对外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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