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金平税频道 作者:高金平 发布时间:2015-11-08
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的分类
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通常为对非上市公司的投资),在企业会计准则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作为其他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量。其后,如果这些被投资单位股权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就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计量的要求,应当转变其分类及计量模式,但在转变时应该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转变时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还是当期损益,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观点一认为,应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观点二认为应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基于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会计方法不同,纳税调整方法也不同。
一、会计处理
1观点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关于金融资产重分类的限制规定,不允许将其他类金融资产后续再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企业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系一直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情况下,由于上述重分类的限制规定,企业不应当以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为理由将其再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此外,即使企业最初将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但鉴于金融资产的定义是一个广义的定义而不是仅仅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范围内的资产,当某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起初不能可靠计量而持有过程中转变为可以可靠计量时,其应当同样适用于金融资产重分类的限制规定。
2观点二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所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虽然定义上属于金融资产,但当其重分类为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所规范的金融资产时,应当视为一项新的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而并非重分类,因此不受准则中有关不得重分类的限制。如果企业事实上将该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管理并考核业绩,则企业可以将其在初始确认时直接指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类别。
对此,中国证监会会计部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金融资产的一个类别,其他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质上属于同一类资产,应当适用于金融资产重分类的限制规定。据此认为观点一的分析逻辑更为完整,而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体系的规定一致,应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转变日其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资本公积处理。
二、税务处理
企业的投资资产在持有期间,无论公允价值增减变化,也无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只要投资资产没有处置,既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也不确认股权转让损失,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
三、案例分析
A公司是上市公司。2x10年A公司购买了B公司2%的股权,对B公司没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由于该2%股权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A公司将该项投资作为其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2x14年8月1日,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开始上市交易,A公司的持股比例被稀释为0.8%,且A公司持有的股份没有限售条件。
问题:A公司对B公司0.8%的股权投资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A公司对该项投资重分类核算对纳税有无影响?
案例解析:
A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于2x14年8月1日能够可靠计量,不再符合按照成本计量的条件,并于当日起改按公允价值计量。A公司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转变日其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税务处理:A公司持有B公司的股份,在股权持有期间,无论其增值或减值,其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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