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昌尧讲税 (ChangYao_JiangShui ) 作者:马昌尧 发布时间:2018-07-16
新光公司成立于2003年,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时常会产生一些废旧物资(如:低值易耗品、年久未用的机械设备等),为了增收节支,公司会将未使用的废旧物资对外进行销售,那么,公司销售使用过的废旧物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缴?
政策依据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政策解析
增值税中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也就是说,只有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低值易耗品要缴增值税。
那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依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2013年8月1日以前、2016年5月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2013年8月1日以前、2016年5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后、2013年8月1日以后、2016年5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公司资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有差异的。
1、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6%的增值税税率(当初购进的时候符合抵扣条件);
2、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3、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其取得时间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前取得的,则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其取得时间为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后取得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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