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发布时间:2018-05-09
南京卓立房产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20106716208800)
经我局(所)于2013年5月7日至2017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7年你单位与自然人张来喜签订借款协议(年利30%),2007年-2008年共收到张来喜借来的本金2785万元,2007年-2012年2月26日,陆续向张来喜支付本息共计51491336.6元(本金27850000.00元,利息23641336.6元)。
由于你单位在支付利息时无法判断具体的利息支付金额,根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年6月10日签发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鼓民二初定第523、957号)明确的经原、被告双方确认的截止2009年6月30日,你单位共欠原告张来喜借款本金2135万元,利息1465万元。以及2012年1月4日签发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鼓执字第1153-3号),明确你已履行借款合同纠纷。因此自2009年6月10日至2012年1月4日期间,你单位已支付了张来喜个人借款本金2135万元以及利息1465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293万元整。
以上事实由你提供的借款合同,中介机构的借款专项审计报告中关于支付借款收支凭证号、摘要、金额等内容以及法院调解书、裁定书的复印件,由于你单位帐载混乱,无法取得实质性的原始凭证。由于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税务行政处罚告知(宁地税稽罚告〔2018〕30号)于2018年3月30日在南京地税网站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你单位仍未对处罚告知提出任何异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等规定,决定对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张来喜个人利息个人所得税293万元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一点五倍罚款计439.50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395,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南京市鼓楼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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