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复合肥,继续执行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具体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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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税 号 |
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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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8342110 |
肥料用硝酸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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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1042090 |
氯化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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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1043000 |
硫酸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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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1052000 |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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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1056000 |
含磷、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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