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增添信用资产,促进其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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