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中的附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进行了修订。为落实总局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更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见附件),请需要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更新下载使用。
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
2018年7月12日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 |||||||||||
境内支付人 | 机构名称或 | ||||||||||
纳税识别号 | |||||||||||
地址或住所 | |||||||||||
付汇银行 | 付汇账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境外收款人 | 名称 | 所属国家或地区 | |||||||||
地址 |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 ||||||||||
收汇银行 | 收汇帐号 | ||||||||||
合同名称 | 合 同 号 |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 币种 | ||||||||||
已 付 金 额 | 币种 | ||||||||||
本次付汇金额 | 币种 | 付 汇 日 期 | |||||||||
合同执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二、告知事项 | |||||||||||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备案人,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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