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公告如下:
一、《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和核准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对加盖印章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二、删除《公告》第二条中“下列情况不属于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中的“(2)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如部分税收业务事项的核准、批准等。”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为服务税务机构改革,提高办税效率,天津市税务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启用税务登记专用章和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部分条款进行调整。
一、调整内容
对6号公告中第二条税收业务专用章中的第(一)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进行调整。
(一)公告中第二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受理纳税人申请和核准时出具的文书。如《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税务事项通知书》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对加盖印章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二)删除第(二)条中“下列情况不属于税收业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中的“(2)纳税人申请办理的非即办事项,如部分税收业务事项的核准、批准等。”
二、 特别说明
调整后的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与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相关制度规定为准。
三、 启用时间
本公告于2018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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