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年度内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我市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纳税人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执行期为本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限。
三、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即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税征〔2007〕7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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