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现就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涵义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对新办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时,实行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二、“套餐式”服务对象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面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三、“套餐式”服务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括以下14个涉税事项:
登记信息确认、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适用)、实名办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房土税源信息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万元版及以下,25份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万元版及以下,25份及以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四、“套餐式”服务流程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业务处理流程为:新办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根据提示携带相关资料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操作手册,青岛市税务局将根据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更新。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针对目前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多、办理周期长的痛点,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青岛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相关要求,制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现结合工作实际,将房土税源信息登记纳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并制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新办纳税人涉及的14个办税事项整合成一个办税流程,把新办纳税人多个流程、多次跑转化为一次流转、只跑一次。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相关定义
一是《公告》所称新办纳税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二是《公告》所称“套餐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对新办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时,实行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三是《公告》明确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适用)、实名办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房土税源信息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万元版及以下,25份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万元版及以下,25份及以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14个涉税事项。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二)明确服务流程
《公告》中规定,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业务处理流程为:新办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根据提示携带相关资料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新办纳税人在具体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可结合实际经营需要选择一次性集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选择办理服务套餐中的部分事项。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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