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税务机构改革中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同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后的发票规格、联次、防伪措施、适用范围等与原发票一致。
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25、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对税务机构改革中涉及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告,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
(一)启用《青岛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停止使用。同时,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为青岛市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名称更改后的发票规格、联次、防伪措施、适用范围等与原发票一致。
(二)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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