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出口企业纳税人: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17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期限将于2018年4月18日截止。如果您在2017年度发生出口业务,需要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请于2018年4月18日前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逾期国税机关将不再受理。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符合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延期申报条件的,请于4月18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延期申请。
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凭证缺少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办理申报的,请于4月18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详情可向主管国税机关进一步咨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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