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7-06-29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7年6月29日起废止,依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篇: 财税政字〔1998〕2号 财政部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工程进口设备办理免税手续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财税字〔1997〕19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进口部分品种粮食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49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1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59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