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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办税表)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 来源:安徽省税务局作者: 佚名阅读:2333发文日期:2018-08-28
  • 事项名称

    有机肥免征增值税优惠

    申请条件

    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0

    四级

    纳税人(实名认证用户)

    1

    二级

    纳税人(非实名认证用户)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4.1.14-4.1.110《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空表).docx
    2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
    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表单和对应的纸质资料。
    3.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除明确要求报送份数外,均报送一份。纳税人提交的资料网 上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报送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4.1.14-4.1.110《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空表).docx

    结果样本

    4.1.14-4.1.110《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表样).docx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税台注释:此表格来源于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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