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个企业在2015年完成了吸收合并,一直没有办理房产、土地可能性过户。2018年8月到税务机关办理过户涉税事项,应依据财税〔2015〕37号文件,还是财税〔2018〕17号文件免征契税?
一、结论
二、分析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文件规定,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因此,对于该项2015年发生的吸收合并业务,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依据财税〔2018〕17号文件免征契税。
三、依据
《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文件: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建议
纳税人发生涉税业务,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税收事项,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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