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建筑企业,转让一栋写字楼,这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抵账给我们的,没有实际使用过,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缴税,是按照新房还是旧房缴税?
一、结论
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应该按照旧房计算缴税。土地增值税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二、分析
根据土地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你单位转让办公楼的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新房和旧房的划分,总局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由各省自行规定,下面列出了一些省份的具体要求,你可对照一下。一般来说,二手房即使未使用,也会被界定为旧房,具体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税字【1995】第048号:《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琼地税发[2009]104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旧房的确认问题: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深地税发[2009]24号《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单位和个人自建或购买的房地产1年后转让适用旧房转让政策,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市场开发销售房产。自建房迄止时间为房产证登记时间至转让合同签订,购买房地产迄止时间为购买合同签订至转让合同签订。从房地产三级市场购买的房产均认定为旧房。”
大地税函[2008]188号《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京地税地[2008]9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黑地税发[2007]11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现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辽地税发[2007]102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苏财税[2007]45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土地增值税中的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云地税发[2007]180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不含2年)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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